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常规储存条件下,小麦正常储存年限为5年,稻谷和玉米为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为2年粮油仓储单位应按办法规定处置储存损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应真实完整反映库存粮油和资金占用情况,库存粮油情况变化。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主要由国家粮食局制定,旨在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管理行为,维护粮食储存安全,以及保障粮油品质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包括粮油仓库的设立粮油入库与出库管理粮油储存管理以及安全生产要求等多个方面首先,粮油仓储单位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仓储设施和设备,这些设施必须满足防潮防鼠。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全面检验,建立详实的粮油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关键信息第十条 入库粮油在仓储单位的管理下,应经过及时整理,确保储存安全,然后依据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与非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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